撿到遺失物-現金篇
在路上撿到錢如何處理呢?
警政署於107年12月28日發布修正拾得物財產價值在500元以下不適用「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」回歸民法第807-1條第二項規定,對於遺失物價值新台幣500元以下者,得由拾得人自行保管並經拾得日起逾1個月,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,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
所以500元以下無法得知或聯繫失主 自己收起來保管一個月, 一個月沒人來跟你要就是你的了
500百元以上一樣交給警察局
然後警察會給你一張收據 大約長這樣
不久後會收到已上網公告的通知及若沒人認領6個月後就是你的了(帶著身份證去領)
TVBS新聞:撿錢新制! 警署行文「500元以下」不受理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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